如果作为核心企业作为原始权益人,当然是有跟多的优势呀。所以要给人家一点激励。
1、股东借款 类金融公司的组建背后一般有金融集团,背后金主会按其注册资金做一定放大给保理或者租赁公司提供借款,一般成本相对稍高,股东本身资金成本多为银行基准利率上浮30%,加上借款借款利息,此类资金来源成本年化在7~9%左右。
2、银行贷款 以现有业务在银行做再融资,以保理公司为例,类似于银行为公司优质业务做再保理提供贷款,资金成本为基准贷款利率稍有上浮,年化约为5~7%。
3、资产证券化 一般针对规模较大的保理或租赁公司证券化资产多为10亿以上, 将资产打包发行证券回笼现金流,此类资金成本价格受市场影响较大,17年目前发行的整体下来月6~7%年化。
4、结合P2P等途径发行金融产品 将现有优质业务,或者通过增信途径发行短期金融产品,一般规模较小,资金成本高,要支付的产品本身年化收益较高,再加上平台费用,成本在年化10%左右。
5、其他融资金融途径 原始股东注册增资个有资产,以及和业内金融拆解,等等。
应收账款保理不属于资产证券化。
应收账款保理是将赊销形成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转让给商业银行,以获得银行的流动资金支持,加快资金周转。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
从三个层面回答问题:
第一个层面,保理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除了融资业务以外,还有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和坏账担保三大功能,在国际保理商协会FCI对于保理的最权威定义中,后三种职能才是保理业务的主要职能,所以不应当将保理业务简单等同于融资业务。
第二个层面:保理融资业务也和银行贷款有很大不同,保理融资业务以转让应收账款为前提,银行贷款则不然。
第三个层面:保理业务并不是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将无法量化,不具备流动性的资产可以量化,具备更强流动性,即所谓“证券化”。保理业务以受让应收账款为前提,并不改变应收账款的性质,不具备证券化特征。
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债权,首先,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必然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而在保理交易中,银行按一定的比率向被融资方支付交易对价以购买被融资方的应收账款,并通过直接收取应收账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对价;
其次,在质押设立后,除非债务人偿还主债务发生违约,否则债权人不能通过执行质押而享有质押物的任何权益。但在保理交易中,银行有权立刻直接收取保理费用并获得所购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报酬;
第三,如果设立质押担保,即使债权人不选择执行质押,其仍然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关于主债务的权利。但在保理交易中,银行除了收取所购应收账款的报酬之外,不能对被融资方主张任何权利。
在信泽金学到以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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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太多了,列举不完,望见谅!
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债权,首先,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必然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而在保理交易中,银行按一定的比率向被融资方支付交易对价以购买被融资方的应收账款,并通过直接收取应收账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对价;
其次,在质押设立后,除非债务人偿还主债务发生违约,否则债权人不能通过执行质押而享有质押物的任何权益。但在保理交易中,银行有权立刻直接收取保理费用并获得所购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报酬;
第三,如果设立质押担保,即使债权人不选择执行质押,其仍然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关于主债务的权利。但在保理交易中,银行除了收取所购应收账款的报酬之外,不能对被融资方主张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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